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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峰峰卫生学校卫生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简章

信息编号:177411  发布时间:2014-12-22  【删除信息】【关闭该页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中有关“对卫生行业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实行职业证书制度,加快卫生行业人才培训”的要求,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2013]6号文件要求,查处乡镇卫生院、卫生室、药房、检验、妇幼保健、口腔等科室的药剂员、卫生检验员、妇幼保健员、口腔修复工无职业资格上岗的行为。邯郸峰峰卫生学校经省卫生厅评估符合卫生行业职业技能办学资格,承担相关培训工作。各医疗机构在药、护、技工作岗位未取得执业资格的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卫生学校医技类专业在校生和医疗单位相关实习人员均可以申报职业资格鉴定。经考试合格后统一颁发相应级别资格证书,此证书分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三个级别。此证书不受地域限制,全国通用,卫生部中国卫生人才网可查。
培训专业:西药药剂员、中药药剂员、卫生检验员、护理员、妇幼保健员、口腔修复工、防疫员、反射疗法共八个专业(卫生部人事司指定专用教材)。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审批1860元/人(含培训费、考务费、鉴定费、书费)
培训等级:防疫员为初级,其它专业均为中级(四级),
申报条件:取得医学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无学历但在所申报的专业卫生岗位工作七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报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培训形式及时间
2014年12月1日起开始报名截止至2015年1月31日,2015年3月在邯郸峰峰卫生学校集中培训5天(周六、周日上课),培训结束后由邯郸峰峰卫生学校统一组织安排考试,卫生部职鉴中心命题,其中笔试采用涂卡形式考试,实际操作考核为现场操作,均达60分以上为合格,由卫计委人事司颁发相应专业等级《国家职业证书》。

邯郸峰峰卫生学校卫生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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